SOLAS · 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 · Reay's Note

SOLAS 法規架構
摘要筆記

自1912年鐵達尼號沉沒事故後,國際社會開始重新審視海上人命安全的重要性,並促成 SOLAS 公約的誕生。今日 SOLAS 已成為全球商船安全的共同標準,建立了船舶設計、建造、設備、營運與檢驗的最低安全要求,是保障海上人命安全、船舶合規與國際航行安全的核心依據。

分享此篇

一、SOLAS 的法規架構

SOLAS 的目的,是規範商船在 建造、設備與操作方面的最低安全標準。實務上可用「公約本文 → 附則章節 → 強制性章程與證書」三層理解。

公約本文

規定締約國義務、修正程序、生效方式、默示接受程序與一般法律框架。

附則章節

實際技術要求所在地,涵蓋構造、防火、救生、通信、航行、貨物、安全管理與保安。

強制性章程

例如 LSA、IMDG、IMSBC、IBC、IGC、ISM、HSC、ISPS、Polar、IP Code。

公約核心 建立國際最低安全標準,要求船旗國確認船舶符合規範,並以證書證明。
技術章節 各章分別處理構造、設備、營運、貨物、特殊船型與特殊航區。
專案落地 改裝、換證、PSC、RO 審查與船旗國要求,均回到章節與證書符合性。

二、SOLAS 章節全景圖

構造與設備 防火與救生 營運與管理 貨物與危貨 特殊船型/區域/人員 改裝高關聯

點選下方方塊按鈕,快速導覽到說明章節。

三、船舶改裝專案中的 SOLAS 關鍵影響

因應日益嚴格的國際法規與船東技術升級需求,各項船舶改裝案皆須檢視是否符合 SOLAS 要求;改裝往往不只是單一設備變更,而是牽動 證書、穩度、防火完整性、救生容量、航儀配置與營運程序的整體合規工程。

關聯度 章節 常見觸發條件 改裝專案應檢核重點
第 I 章 重大改裝、用途改變、證書項目改變 是否構成重大改裝;是否需初次檢驗等級查驗;證書是否換發或重新簽註。
第 II-1 章 艙室重布置、艙壁增減、新增重量、吃水或重心改變 完整/破損穩度、分艙指數、艙底排水、舵機、緊急電源、機電冗餘。
第 II-2 章 新開孔、管電貫穿、防火門調整、艙室用途改變 A/B 級分隔、防火貫穿件、偵煙覆蓋、固定滅火、通風擋板、逃生路線。
第 III 章 船上總人數改變、甲板配置改變、救生艇筏移位 救生容量、兩舷配置、集合站、登乘路線、降落設備與救助艇配置。
中高 第 V 章 橋樓改裝、噸位或船型改變、航區調整 AIS、VDR、ECDIS、雷達、羅經、測深儀、航次計畫與安全配員。
中高 第 VI/VII 章 新增貨類、改變貨艙用途、載運危險貨物或特殊散貨 貨物固定手冊、IMSBC/IMDG/IBC/IGC 適用性、危貨隔離與文件。
第 IX/XI-2 章 作業流程、保安區域、人員動線或港口作業模式改變 SMS、SSP、應變程序、演習、保安等級、SSAS 與船岸協調。
第 XIV/XV 章 增加極地營運或載運工業人員 極地船舶證書、極地水域操作手冊、IP Code、工業人員轉乘與救生配置。
改裝判斷提醒:只要改裝影響船舶主要尺度、船型用途、載員、穩度、防火分隔、救生配置、航行設備或證書項目,就不應只當作一般年度檢驗處理,應先與船旗國及認可組織確認送審範圍。

四、各章節細項與重點摘要

I

第 I 章|一般規定

核心:適用範圍、檢驗、發證、證書效期、事故報告與港口國管制。

章節細項

  • A 部:適用與定義,包括不可抗力例外、緊急載客等基本規則。
  • B 部:檢驗與證書,是本章核心;包括初次、年度、期中、定期與更新檢驗。
  • C 部:事故與港口國管制,規範 PSC 查驗與事故通報。
  • 常見證書:客船安全證書、貨船安全構造證書、貨船安全設備證書、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、貨船安全證書。
記憶:第 I 章=檢驗、發證、管制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重大改裝可能觸發接近初次檢驗等級的全面查驗。改裝後應重新確認證書範圍、附件設備紀錄、檢驗窗口與船旗國要求。

II-1

第 II-1 章|構造:分艙與穩度、機械與電氣設備

核心:讓船在受損後仍能保持浮力、穩度與必要機電功能。

技術重點

  • 分艙與破艙穩度:採用機率式破艙穩度概念,重點為所獲分艙指數 A 不低於所需分艙指數 R。
  • 水密完整性:水密艙壁、水密門、艙口、舷窗、通海閥、防撞艙壁、雙層底等。
  • 機械裝置:主機、輔機、舵機、舭水系統、起動空氣與關鍵輔助系統。
  • 電氣裝置:主電源、緊急電源、緊急配電板、緊急照明與關鍵負載供電。
記憶:第 II-1 章=船不沉、機電不中斷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艙室重布置、艙壁增減、新增設備重量、吃水或重心改變,均可能影響穩度資料與破艙計算,通常需重新提交穩度計算書及相關圖面。

II-2

第 II-2 章|防火、火災偵測與滅火

核心:防止起火、限制火勢與煙霧、及早偵測、快速滅火並保障逃生。

技術重點

  • 防火分區:以主垂直區、熱障壁與結構邊界限制火災擴散。
  • A/B/C 級分隔:A 級以鋼質或等效材料為主,常見 A-60、A-30 等耐火等級。
  • 系統要求:固定式滅火系統、火災偵測與警報、消防員裝備、通風防火擋板、易燃液體區域保護。
  • 特殊船舶:油輪、客船、載車船、滾裝空間等有額外要求。
記憶:第 II-2 章=防火、偵火、滅火、逃生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新開孔、管路或電纜貫穿防火分隔時,必須確認防火貫穿件等級;同時重新檢視偵煙涵蓋、逃生距離、消防控制圖與固定滅火區域。

III

第 III 章|救生設備與佈置

核心:規範棄船、生存、搜救定位、集合與登乘安排;技術細節由 LSA Code 補充。

技術重點

  • 救生艇筏:全封閉、部分封閉、自由降落式救生艇,以及救生筏與救助艇。
  • 降落設備:吊艇架、釋放裝置、登乘設備與回收安排。
  • 個人設備:救生衣、救生圈、浸水保暖服、防寒輔具等。
  • 組織安排:集合站、部署表、警報、訓練、操演、操作說明與維護檢查。
記憶:第 III 章=棄船與救生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船上總人數增加、甲板配置改變、救生艇筏移位或遮蔽,均須重新核算救生容量、登乘動線、集合站面積與降落安全距離。

IV

第 IV 章|無線電通信

核心:以 GMDSS 確保遇險警報、定位、搜救協調與安全資訊接收。

技術重點

  • 海區分級:A1、A2、A3、A4 依岸台與衛星涵蓋能力決定設備組合。
  • 主要設備:VHF DSC、MF/HF DSC、衛星通信、NAVTEX、EPIRB、SART 等。
  • 維持可用性:可透過岸上維修、備用設備或雙套設備等方式維持。
  • 管理要求:無線電值班、紀錄、人員資格與遇險通信程序。
記憶:第 IV 章=遇險通報與搜救通信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若改變航行海區、船舶噸位或通信設備配置,應重新核對 GMDSS 設備清單、備援方式、天線位置與無線電證書。

V

第 V 章|航行安全

核心:多數規定原則上廣泛適用,涵蓋航儀、航線、氣象、搜救、救助義務與安全配員。

技術重點

  • 航行設備:磁羅經、電羅經、雷達、AIS、VDR、ECDIS、測速儀、迴聲測深儀、迴轉率指示器等。
  • 航行服務:氣象服務、冰區情報、船舶定線、船舶報告系統、VTS、搜救服務。
  • 操作要求:航次計畫、危險通報、遇險救助義務、領航員登船設備。
  • 人員要求:足額且有效率的安全配員。
記憶:第 V 章=規劃航次、避險航行、遇險救助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橋樓改裝、船型或總噸位改變、航區提升、加裝新航儀時,須核對適用噸位門檻、設備備援、視線、電源與記錄要求。

VI

第 VI 章|貨物與油燃料載運

核心:一般貨物、散裝固體貨物、穀物、貨櫃重量驗證與油燃料安全資料。

章節細項

  • A 部:一般貨物積載與固定,要求貨方提供貨物資訊,船上備有貨物固定手冊。
  • B 部:散裝固體貨物,參照 IMSBC Code,處理液化、化學危害與積載限制。
  • C 部:穀物載運,涉及穀物移動造成傾側力矩與穩度風險。
  • 油燃料注意:油燃料安全資料與閃點要求常與第 II-2 章燃油起火風險規定連動。
記憶:第 VI 章=一般貨物安全裝載與繫固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貨艙用途改變、新增甲板貨、改變繫固點或運送易液化散貨時,須更新貨物固定手冊、裝載手冊、穩度資料與營運程序。

VII

第 VII 章|危險貨物載運

核心:分類、包裝、標誌、文件、積載、隔離,以及危險散裝液體與氣體專船要求。

章節細項

  • A 部:包裝危險品,參照 IMDG Code。
  • A-1 部:散裝固體危險貨物,重點為文件、積載、隔離與事故報告。
  • B 部:散裝危險液體化學品,參照 IBC Code。
  • C 部:散裝液化氣體,參照 IGC Code。
  • D 部:包裝輻射性核燃料、鈽與高放射性廢料,參照 INF Code。
記憶:第 VII 章=危貨分類、隔離、文件與專船要求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若改裝後新增危險品載運能力,須同步檢查艙室防火、通風、排水、偵測、電氣防爆、貨物隔離與應急文件。

VIII

第 VIII 章|核能船舶

核心:核動力商船的安全評估、輻射防護、操作文件與特殊管制。

技術重點

  • 處理核動力裝置帶來的輻射、反應爐安全與操作風險。
  • 須參照核能商船安全相關規範。
  • 實務適用船舶極少,但概念上屬於高風險特殊船舶章節。
記憶:第 VIII 章=核動力與輻射安全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一般商船改裝極少涉及本章;只有涉及核動力裝置之船舶,才會進入第 VIII 章及核能船舶相關規範審查。

IX

第 IX 章|船舶安全營運管理

核心:強制實施 ISM Code,要求公司建立安全管理系統。

管理重點

  • SMS:安全與環境保護政策、職責權限、船上作業程序、緊急應變。
  • DPA:指定岸上人員,負責船岸安全管理聯繫。
  • 事故管理:不符合事項、事故、危險情況報告與矯正措施。
  • 發證:公司為 DOC,船舶為 SMC。
記憶:第 IX 章=用管理制度防止事故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改裝若改變作業流程、設備維護、貨物操作或人員配置,應更新 SMS 程序、風險評估、維護計畫與演習內容。

X

第 X 章|高速船舶安全措施

核心:強制適用 HSC Code,針對高速客船與高速貨船建立替代安全框架。

技術重點

  • 高速船因速度高、結構輕、操縱特性特殊,不能完全套用傳統船舶規則。
  • 重點包括結構、浮性、穩度、撤離、消防、航行控制與操作限制。
  • 對應證書通常包括高速船安全證書與操作許可。
記憶:第 X 章=高速船專用安全規範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高速船改裝需特別注意重量控制、重心、撤離時間、操縱性能、結構材料與操作許可條件。

XI-1

第 XI-1 章|加強海上安全的特別措施

核心:加強行政監督、船舶識別、認可組織授權與特殊船型檢驗。

管理重點

  • RO:認可組織,即受船旗國授權執行檢驗與發證的驗船機構。
  • ESP:散裝貨船與油輪加強檢驗計畫。
  • IMO 船舶識別號:永久標記於船體或機艙等位置。
  • CSR:連續概要紀錄,記錄船舶歷史與管理資訊。
  • PSC:港口國可就操作性要求進行管制。
記憶:第 XI-1 章=識別、檢驗、監督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改變船名、船籍、管理公司、船型用途或結構檢驗範圍時,須同步檢查 CSR、IMO 標記、ESP 與 RO 授權範圍。

XI-2

第 XI-2 章|加強海事保安的特別措施

核心:強制納入 ISPS Code,建立船舶與港口設施的保安制度。

保安重點

  • 保安等級:第 1、2、3 級,依威脅程度調整措施。
  • 船舶文件:船舶保安計畫 SSP、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ISSC。
  • 人員角色:船舶保安員 SSO、公司保安員 CSO。
  • 設備:船舶保安警報系統 SSAS。
  • 港口措施:港口設施保安評估與港口設施保安計畫。
記憶:第 XI-2 章=反恐、保安、船港聯防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改變人員出入口、限制區、監控設備、貨物動線或港口操作模式時,應更新 SSP、保安圖面與演習程序。

XII

第 XII 章|散裝貨船附加安全措施

核心:針對大型散裝貨船結構、進水後安全與裝載限制提出額外要求。

技術重點

  • 重點船型為長度 150 公尺以上散裝貨船。
  • 規範貨艙艙壁、雙層底強度與進水後船舶安全。
  • 源於多起散裝貨船因結構失效、艙口進水或貨物風險造成沉沒的事故經驗。
記憶:第 XII 章=散裝貨船結構安全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散裝貨船改裝應特別注意貨艙結構、裝載手冊、艙口蓋水密性、腐蝕餘裕、ESP 檢驗與貨物流動風險。

XIII

第 XIII 章|符合驗證

核心:強制實施 IMO 會員國稽核機制,確認國家履約能力。

管理重點

  • 適用對象是國家履約制度,而非單一船舶設備。
  • 稽核船旗國、港口國與沿岸國履行 IMO 文書義務的能力。
  • 有助於提升各國執行 SOLAS 的一致性與有效性。
記憶:第 XIII 章=查國家是否落實規範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此章不直接規範改裝設計,但會影響船旗國與 RO 對法規執行的嚴謹程度。

XIV

第 XIV 章|極地水域營運船舶安全措施

核心:強制適用 Polar Code 安全部分,處理低溫、結冰、偏遠與搜救困難等風險。

技術重點

  • 構造:船體冰級、穩度、水密與耐低溫材料。
  • 設備:航行、通信、救生、消防與防寒設備。
  • 操作:極地水域操作手冊、航次計畫、操作限制與風險評估。
  • 人員:極地水域航行相關訓練與適任要求。
  • 證書:極地船舶證書。
記憶:第 XIV 章=極地航行特別安全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若船舶新增極地航線,需檢核冰區結構、低溫設備性能、救生保溫、通信覆蓋、極地手冊與船員訓練。

XV

第 XV 章|載運工業人員船舶安全措施

核心:規範載運工業人員之船舶與人員安全,特別是離岸作業與人員轉乘風險。

技術重點

  • 適用背景:離岸風場、油氣設施、養殖、海底採礦、維修、建造、拆除與服務作業。
  • 核心風險:人員轉乘、非傳統乘客風險、醫療適任、訓練、集合與救生容量。
  • 強制性章程:IP Code。
  • 證書:適用船舶應依 IP Code 取得工業人員安全證書及設備紀錄。
  • 設計連動:分艙穩度、機電、消防、救生、危險品與人員轉乘設備均可能連動。
  • 適用判斷重點:通常需確認船舶是否為五百總噸以上貨船或高速貨船,且是否載運超過十二名工業人員;工業人員不應直接視為一般乘客。
記憶:第 XV 章=離岸工業人員載運與轉乘安全。

改裝專案重點

既有貨船若改裝為可載運工業人員,須檢核總人數、住艙、救生、轉乘設備、緊急電源、集合站、醫療與訓練證明,並確認是否需依 IP Code 重新發證。

五、SOLAS 強制性章程對照表

LSA Code第 III 章:救生設備與佈置的技術細節。
FSS Code第 II-2 章:固定滅火、偵測、消防系統等技術要求。
IMSBC Code第 VI 章:散裝固體貨物安全載運。
Grain Code第 VI 章:穀物裝載與穩度要求。
IMDG Code第 VII 章 A 部:包裝危險貨物。
IBC Code第 VII 章 B 部:散裝危險液體化學品船。
IGC Code第 VII 章 C 部:散裝液化氣體船。
INF Code第 VII 章 D 部:包裝輻射性核燃料等特殊貨物。
ISM Code第 IX 章:公司與船舶安全管理系統。
HSC Code第 X 章:高速船設計、設備與操作。
ISPS Code第 XI-2 章: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安。
Polar Code第 XIV 章:極地水域設計、設備、操作與訓練。
IP Code第 XV 章:載運工業人員與人員轉乘安全。

六、改裝送審文件快速清單

以下清單可作為改裝專案初期盤點,不取代船旗國或認可組織正式要求。

總布置圖、艙室用途變更說明與受影響區域清單。
重量估算、重心變化、吃水變化與完整/破損穩度計算書。
水密艙壁、門、艙口、通海閥與貫穿件配置圖。
防火控制圖、A/B 級分隔圖、防火貫穿件與逃生路線圖。
火災偵測、警報、固定滅火、通風防火擋板與消防設備配置。
救生艇筏、救助艇、集合站、登乘設備與救生容量核算。
主電源、緊急電源、緊急配電板與關鍵負載清單。
橋樓航行設備、GMDSS 設備、天線與證書附件更新。
貨物固定手冊、裝載手冊、危險貨物隔離與貨艙適用性分析。
SMS、SSP、應變程序、操演計畫、維護保養與船員訓練更新。

七、近年更新提醒

時間 重點 對專案的提醒
2024/07/01 第 XV 章「載運工業人員船舶安全措施」生效,並與 IP Code 連動。 離岸風電、油氣與其他離岸工程船改裝,應確認是否進入 IP Code 發證範圍。
2026/01/01 第 II-2 章燃油閃點相關修正,要求防止供應不符合 SOLAS 閃點要求的燃油。 涉及燃油系統、加油程序或燃油文件者,應檢查供應商聲明與閃點測試方法紀錄。
2026/01/01 第 II-2 與第 V 章相關修正、LSA Code、FSS Code、Polar Code 等也有近期修正項目。 消防、航儀、救生、極地營運與相關設備改裝,應逐項核對最新版要求。
2028/01/01 第 II-1 章另有修正預定生效。 中長期新造或大型改裝案,應在設計初期預留法規變更裕度。
實務提醒:SOLAS 持續透過修正案更新,實際適用版本須以船舶建造日期、改裝開工日期、船旗國實施規定、認可組織通告與最新版公約文本為準。

覺得有用?分享給同事

資料來源

  • IMO: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, 1974。
  • IMO:Amendments to IMO instruments。
  • IMO:Summary of SOLAS chapter II-2。
  • IMO:Summary of SOLAS chapter III。
  • IMO:Polar Code。
  • IMO:Resolution MSC.527(106), IP Code。

本頁為學習與專案初步盤點用途,不取代官方公約文本、船旗國法規、認可組織規則或正式送審意見。